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74号
原告:刘海波,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1348。
法定代表人:冉建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文豪,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应怀,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明,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方伟,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刘海波诉被告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应怀、黄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海波负担。
审 判 员 蒋小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罗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