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足法民初字第00398号
原告:左开勇,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64713-4),住所地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开勇与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开勇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左开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2元(已减半),由原告左开勇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