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大雁塔地下宫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2019)陕0113民初8033

原告:西安大雁塔地下宫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孟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辉、王明月,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丽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青、余万琴,陕西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大雁塔地下宫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孟霞及委托代理人张辉、王明月,被告委托代理人苗青、余万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大雁塔景区场地租赁合同》的真实目的是,弥补曲江新区管委会统一改造景区缺陷。2004年曲江新区管委会提出对大雁塔周边进行统一改造,提升大雁塔景区环境及景观标准。人防工事平战结合项目“大雁塔地下宫”口部也进入改造范围。被告的前身大雁塔景区管理处具体负责改造工作,将“大雁塔地下宫”口部的院落及经营管理用房全部拆除,改造后没有建造售票房,原告工作人员只得在洞口售票。洞口售票不符合国家创造5A级景区要求,被告(大雁塔景区管理处改制为“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多次要求原告改进售票工作。但是,造成无售票亭的原因是改造形成的遗留问题,原告自身无法解决。2009年被告提出建造售票亭的思路,即由被告指定陕西欧普工贸有限公司建造安装售票亭,由原告签订加工安装合同,并承担加工安装总价6万元。售票亭安装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大雁塔景区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管理费740元,押金3000元,期限暂定一年。原告当时不同意期限一年,被告当时口头明确,合同要求有期限,这是形式,只要创建5A景区不受影响,就永久使用。之后,原告只向被告缴纳了押金。近十年来,被告没有要求缴纳管理费,也没有要求续签租赁合同。被告现单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违背了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违背了原、被告为实现弥补曲江新区管委会改造遗留问题的真实意愿。

2019112日晚,曲江新区城管执法人员并携带机械设备突然到原告经营地点,企图强制拆除“大雁塔地下宫”牌匾和售票亭,由于原告职工阻拦和游客围观,执法人员被迫撤离。原告于2019116日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致使行政违法行为不能持续。曲江城管为此脑羞成怒,通过行政胁迫曲江新区管委会全资公司——被告,解除租赁合同。显然,被告《解除合同通知函》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年被告要求原告花费巨资建造售票亭的理由是为了提高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标准,现在解除合同必然导致原告无法规范售票,售票工作又将恢复到洞口售票的情景,这是与5A景区管理格格不入的状况。这将损害西安5A景区的形象,损害西安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综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大雁塔景区场地租赁合同》;2、被告撤销《解除合同通知函》;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大雁塔景区场地租赁合同》期限为2009420日至201042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旅游公司继续使用租赁物,但再未支付约定的管理费用,景区公司未提出异议,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2、景区公司向旅游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是景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行政干预或者胁迫。3、景区公司解除合同不违背景区管理要求,合同解除后,旅游公司规范售票问题应由旅游公司自行解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420日,甲方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乙方西安大雁塔地下宫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大雁塔景区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大雁塔景区场地租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一、租赁场地使用时间2009420日至2010420日,使用位置为地宫门口,现场布置9㎡商亭一座,租赁用途为售卖门票,电源要求为由乙方自行负责。二、场地租赁费免费,管理费用740元,合同保证金3000元。进场费用、管理费用及合同保证金于合同生效后1日内一次性支付。三、甲方权利和义务。四、乙方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六、租赁场地的交还。七、其他约定。

2009326日,甲方大雁塔地宫与乙方陕西欧普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商亭加工及安装合同》。

2019112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西安大雁塔地下宫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为:2019112日曲江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大雁塔区西步行街时发现大雁塔地下宫门前搭建设置售票亭,占用公园用地,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公园管理条例》第25条。根据该法第56条,责令你单位于2019112日之前停止以上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同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西安大雁塔地下宫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内容为:你单位于2019112日,在XX街XX园用地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公园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提供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逾期未出示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拆除。2019112日至201911618:00前整改到位。

2019117日,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西安大雁塔地下宫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函》,内容为:某某我司于2009420日签订《大雁塔景区场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贵某某承租我司场地,用于门票售卖,场地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09420日起至2010420日止。2010420日,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但贵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撤场,仍持续使用场地商亭至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司有权随时解除《大雁塔景区场地租货合同》,现我司就合同解除事宜向贵某某通知如下:我司与贵某某签订的《大雁塔景区场地租赁合同》于即日解除,请贵某某201911823:00时前将租赁场地内贵某某所有的物品撤离,并恢复承租场地原貌,撤场工作完成后,及时至我司办理押金结算手续。如贵某某在上述期间内拒不撤场、拒不恢复场地原状的,视为贵某某放弃租赁场地内遗留物品所有权,我司将于201911912:00时将租赁场地收回,届时我司有权对贵某某承租场地内(包括商亭)的遗留物品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贵某某自行承担,如影响我司正常经营,给我司造成损失的,我司将保留追究贵某某违约责任及要求贵某某赔偿损失的权利。2019124日,被告公司拆除了涉案商亭。

以上事实,有《大雁塔景区场地租货合同》、《商亭加工及安装合同》、《解除合同通知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094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雁塔景区场地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双方2009年签订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原告一直使用租赁物。2019117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被告已经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函》,故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唯被告未给原告合理的期限,且于2019124日拆除了涉案商亭。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及撤销《解除合同通知函》,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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