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4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大雁塔地下宫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孟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斌,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丽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青,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大雁塔地下宫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曲江大雁塔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8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80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元,上诉人西安大雁塔地下宫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 莉 莉
审 判 员 马 延 环
审 判 员 秦 燕 燕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同 江 龙
书 记 员 孙 婉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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