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0378号
原告:**新,男,汉族,1984年3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与被告西安曲江***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于2022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3元,减半收取计19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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