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2862号
原告: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4号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刘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女,本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C207。
法定代表人:袁隽。
本院受理了原告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开艳
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成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