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14175号
原告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真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光伏公司)、汉能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直真公司法定代理人汪盼、余其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汉能光伏公司、汉能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直真公司与汉能光伏公司订立《采购合同》,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直真公司已依约履行交付货物及开具发票的义务,汉能光伏公司签署验收报告,现直真公司要求汉能光伏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汉能光伏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延迟付款违约金按日0.1%计算,累计不超过延期交付设备对应价款的5%,现汉能光伏公司延期付款已逾一年,直真公司按照未付款项的5%主张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直真公司要求汉能光伏公司在合同约定之外赔偿损失,但直真公司未能证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直真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企业登记信息,汉能光伏公司系只有汉能集团公司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汉能集团公司未能证明汉能光伏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汉能集团公司的财产。直真公司要求汉能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汉能光伏公司、汉能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企业信息查询显示:汉能光伏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变更为现名称。汉能光伏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由汉能集团公司100%持股。
2018年8月7日,汉能光伏公司作为甲方与直真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汉能SAPHANA系统实施采购合同》,合同编号BJGT-IT-1807-0750-01,协议约定: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交付该等设备及其技术资料的前提下,甲方将按照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设备价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总计2532260元,注:上述价格已经包括产品到达交货地点,乙方完成交付所发生的与本合同中乙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和工作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及材料费、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技术支持及售后维保服务及各种相关税费等。设备到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设备到场后双方对设备的数量、包装、型号、规格、外观、尺寸、所有原厂提供的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等随机介质、装箱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当日,甲乙双方将共同签署设备验收证明文件。软件验收:乙方应在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软件系统的安装、调试、测试。在完成之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交书面初验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合同中对备份软件的要求为验收标准对软件系统进行验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合同中对软、硬件功能的要求如下:1、BW4生产业务系统HANA一体机,共计需采购2台;2、开发、测试及虚拟化系统PC服务器,共计需采购2台;3、光纤模块及VMVareLicense;4、项目实施服务(拓扑设计、总体架构优化设计和部署、项目实施、交付和运维部分)。甲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具体支付方式为:双方合同生效,硬件产品到货后,甲方收到乙方同等金额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即1519356元;设备安装部署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同等金额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即886291元;项目验收合格后满一个月,甲方收到乙方同等金额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5%款项,即126613元。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合同价款,则在对乙方其它权利和补救措施不产生任何影响的前提下,乙方有权针对延期支付的款项收取从到期日到实际全额支付日之间的罚金,每延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延迟支付款项的0.1%的罚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延期交付设备对应价款的5%。
2018年9月20日,汉能光伏公司签署《到货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合格,买方授权代表杨威签字。2018年12月18日,汉能光伏公司签署《验收报告》,验收结果载明:硬件设备按要求时间内到货,包装完好,数量、规格正确,软硬件安装实施完成,测试通过,相关交付件已提交。审核意见为同意验收,验收签字人杨威。
2018年9月25日,直真公司向汉能光伏公司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2532260元。
庭审中,直真公司称汉能光伏公司未向其支付货款。
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到货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结果、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322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6613元;
二、被告汉能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向原告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98元,由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汉能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奇琦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