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初1215号
原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科技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柳***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C2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原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逯 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