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4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经济开发区社区居委会中心片区。
法定代表人:赵兰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祥飞,云南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海,云南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五台社区天籁雅筑小区。
法定代表人:郝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卫平,云南雁序(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绍艳,云南雁序(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马成波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金洲
书记员李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