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民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经济开发区社区居委会中心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7571597267。
法定代表人:赵兰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学勇、杨锡媛,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五台社区天籁雅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693050501J。
法定代表人:郝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和笋萍,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强胜
审判员 蔡江英
审判员 谢旭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和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