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执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经济开发区社区居委会中心片区。
法定代表人:赵兰先,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五台社区天籁雅筑小区。
法定代表人:郝军,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1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6月2日我院依法对外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云南优化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理该鉴定委托后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五款“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不得承接该鉴定业务”之规定,于2020年6月22日向我院提交了终止司法鉴定工作的情况说明。申请执行人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于2020年9月17日以“查封资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为由,书面向我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并提出“待相关条件具备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7执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王琎煜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和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