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民初1号
原告:***,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地址: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7571597267。
法定代表人:赵兰先,系公司董事长。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伽易玲,云南众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丽江新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693050501J。
法定代表人:郝军,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
原告***、***与被告迪庆经济开发区民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丽江新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于2021年1月10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释明后,愿意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 昕
审判员 王康元
审判员 薛淑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和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