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131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阿盟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乐,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系包头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项目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奕,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雨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昂,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查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学婧
书 记 员  卢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