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康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康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船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市城际高创产业领导小组、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4民初1541号
原告:吉林康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北大壶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威威,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刚,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船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明,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城际高创产业领导小组,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肖博文,组长。
被告: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崔昊,经理。
被告:吉林市城际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赵恩卿,经理。
被告:吉林省长吉图开发建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陈林学,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康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船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市城际高创产业领导小组、吉林市高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城际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长吉图开发建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康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康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康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慧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