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房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和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3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5年5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和,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会达轻体建材厂。住所地:**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四间村。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厂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长春房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崇智**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和、***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会达轻体建材厂、长春房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终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晨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