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

中***工程股份公司、*****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辖终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工程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大道18号(**企业J8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35号-40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工程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6民初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工程股份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将“禧成商务酒店”的家具安装工程承包给被上诉人,故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非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属专属管辖范围,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禧成商务酒店”工程地点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家具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家具有限公司根据《家具购销合同》等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涉案的《家具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管辖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上诉人中***工程股份公司系该合同的甲方,其住所地位于**市黄陂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家具有限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中***工程股份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