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科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3民初5495号
原告:江苏科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国际环保城**幢****号。
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号。
原告江苏科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科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科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