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民初7322号
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怡***2栋1单元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7073777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兴市神鹰环保设备厂,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406568067。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江苏科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镇国际环保城51幢1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947944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神鹰环保设备厂、江苏科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76元,减半收取4838元,由贵阳高新山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钦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