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科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12552号
原告:**中,男,1971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欣(受吴顺中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科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947944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美新(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顺中与被告江苏科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诺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顺中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顺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顺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05元,由原告吴顺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