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5778号 原告:***,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民委员会、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予立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要求其交纳案件受理费。截至2022年6月16日,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