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5778号
原告:***,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民委员会、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予立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要求其交纳案件受理费。截至2022年6月16日,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