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3684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路26号7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安园甲8号楼四层4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诉被告**和、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民委员会、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