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3684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路26号7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安园甲8号楼四层4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诉被告**和、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民委员会、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