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6441号
原告:***,女,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北京**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3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苏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东。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路26号7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北京京昌建设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诉讼费7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