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东正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69号
申请人:陕西昊东正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线飞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鹏飞,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一帆,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锐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22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昊东正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锐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315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担保额1543158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昊东正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锐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23158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昊东正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路 安 平
二 〇 二 〇 年 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