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终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4民初43号
原告:***,男,1983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74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终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691123877Y。
法定代表人:杜亮,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佰瑞猕猴桃研究院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住所地:周至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1458。
负责人:李永武,系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佰瑞猕猴桃研究院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陕西终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何 文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铧 之
书 记 员 程 苗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