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0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宏隆,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全孝,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终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杜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解放路居民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终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终南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9)陕0124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终南公司、建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中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9)陕0124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勤 耕
审 判 员 田 任 华
审 判 员 魏 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蒙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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