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终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终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二曲镇镇东村村民委员会,某某二曲镇镇东村第二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24民初2091号 原告:陕西终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终南镇终南村中正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曲街道镇东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二曲街道镇东村二组。 负责人:黄战成,系该组组长。 被告:***二曲街道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二曲街道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效,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陕西终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终南生态实业公司)与被告***二曲街道镇东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镇东村二组)、***二曲街道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镇东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终南生态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镇东村二组组长黄战成及被告镇东村二组、镇东村村委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终南生态实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404971.0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9404971.01元为基数计算至**之日;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银行间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损失为5551681.34元,共计24956652.3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设计变更、签证增加的工程费用2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之日;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银行间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利息为572191.6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6日,原、被告签署《联合建设村民小区项目协议》。2012年,原、被告就项目协议书所涉及的工程量、工程投资金额及款项来源、建设成本预算、联建房项目利益分配等事项签订《联合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条,项目名称为:“***二曲镇镇东村第二村民小组自建小区工程”。第二条,原告为被告建设4栋6层248户单元住宅楼和公用健身广场,占地面积9.71亩,建筑面积约为26040㎡;一期工程规划设计两栋楼,108套住宅,主要安置现有村民;二期工程一栋楼,84套住宅,主要安置后期登记村民;三期工程一栋楼,56套住宅,由原告终南生态实业公司享有,以使公司建设资金回笼运转。第三条,甲方(被告镇东村二组)只提供工程用地,不投资任何资金,乙方(原告终南生态实业公司)提供全部资金完成此项工程。第四条,联建项目中前期拆迁、补偿安置、垃圾清运、围墙、小区整体设计、工程勘察、检测、图纸规划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双方约定此联建项目建筑成本均价为1450元/㎡(无电梯)、1850元/㎡(有电梯)。该项目全部建成预算投资需资金四千余万元。第五条,乙方保证甲方村民185户每户享有一套建筑成本价的房屋,不得随意加价或拒绝;对持有宅基地证的**户村民,每户在建筑成本价基础上优惠4万元;甲方村民房屋安置后,剩余房屋全部归乙方所有,均由乙方处置。第八条,甲方不能配合或不能及时配合乙方办理项目建设所需各项手续致使项目延期建设,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镇东村二组负责人及11名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印章。被告镇东村村委会作为监管方由代表***签字。项目协议签署后,原告在2011年10月开始进行地勘及现场测量,并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被告于2012年5月发出《变更通知单》将一层、二层层高调高3公分,三层以上调高10公分,同时对部分设计进行了变更。2012年11月13日,被告发出通知将原设计施工的6层建筑变更为7层。2013年1月5日,1号楼建设完毕并全部移交给被告。2号楼、3号楼在2015年5月交付给被告。现1、2、2号楼均由村民正常使用至今。合同约定作为联建收益交付给原告的4号楼被被告取消,并未建设。经核算,原告建成的1号楼(无电梯)面积为8246.042㎡,2号楼(无电梯)面积为7552.446㎡,3号楼(有电梯)面积为9194.01㎡。自上述项目投入使用,双方至今未进行结算,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成本单价计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工程款共计39916727.1元,被告已支付20511755元,欠付工程款19404971.01元。因被告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增加,造成额外支出费用200余万元,因被告拒绝结算,该费用至今未能确认。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因涉案土地系集体土地,建设项目未经规划审批、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因此双方签署的项目协议违背《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现原告已将建设完毕的1、2、3号楼交付被告使用六年之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建设费并赔偿原告损失。被告镇东村二组系被告镇东村村委会内设机构,并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被告镇东村村委会作为《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主体,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镇东村二组辩称,我组认为本案程序违法,应当追加***二曲街办镇东村二组村民自建小区联合建设办公室作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本案涉及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均加盖该办公室公章,如果不追加该办公室参加诉讼,我认为程序违法。我组认为,原、被告就案涉工程未进行决算,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建议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镇东村村委会辩称,2015年12月20日,我村委会以发文的形式对全村村民进行通告,自2015年12月30日开始各组的组账改由村上管理。原、被告诉争的项目签合同时间在2015年12月20日前,我村委会没有监管的义务,更不代收代支各项工程款。因此对外不承担任何债务,也不享有任何债权。建议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镇东村二组所签订的合同是实际存在的,但是被告镇东村二组只提供土地供被告开发,开发过程中,原告以***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参与施工的所有项目,经自建办公室自行结算,应付原告工程款为2099.986万元,实付2388.089万元,超出282.0959万元。因此原告在诉请及事实中所罗列的被告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事实是不存在的。综上,原告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2011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镇东村二组签订《联合建设村民小区项目协议》。2012年,原告与被告镇东村二组就项目协议书所涉及的工程量、工程投资金额及款项来源、建设成本预算、联建房项目利益分配等事项签订《联合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一、联建项目工程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二曲镇镇东村第二村民小组自建小区工程,项目地址:县城东关什字往北沿***路东地段镇东村二组地段内。二、项目工程量:共分三期完成:项目建房规模及用地面积:本项目以建成4栋6层248户的单元住宅楼和集体公共健身广场,建筑群小区占地面积约9.71亩,建筑面积约为26040㎡;1.一期工程:规划设计二栋楼,共建设住宅房屋108套,主要以安置现有村民住房、居住紧张和村民宅基地证持有人、前期已登记的村民住宅居住为主;2.二期工程设计一栋楼,共建设住宅房屋84套,主要以安置后期登记的村民户住宅居住为主;3.三期工程设计一栋楼,共建设住宅房屋56套,主要由终南建司享有,以便使其公司的建设资金回笼运转。三、联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及款项来源:甲方在联合建设项目中,只提供建设项目工程全部用地,不投资任何资金款项;乙方在联合建设项目中,需全部提供建设工程项目中所需资金,来完成此项工程……四、建设成本的预算:甲方在此联建项目中,没有任何的投资,只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费用。乙方在此联建项目中,由乙方前期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清理地面建筑垃圾清运,联建工程项目内建设工地的围墙圈建等抚养均由乙方支付,另外小区的整体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检测、图纸规划、人防、市容环卫、地震、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部门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工程项目的整体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负责安装,结合当前建筑成本及相关材料价格,甲、乙双方商定,此联建项目工程建筑成本均价为1450元/㎡、电梯为1850元/㎡。乙方在本项目全部建成预算投资需资金肆仟余万元。五、联建项目利益的分配:(一)甲方的利益:1.乙方应保证甲方村民共计185户,每户享有一套建筑成本价的房屋,乙方不得随意加价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2.乙方对甲方持有宅基地证的**户村民,每户在原建筑成本价的基础上,每套优惠4万元正……3.联建项目工程全部竣工后,乙方给甲方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二组集体办公用房一座及健身广场、1500㎡的钢构结构大棚礼堂,包括绿化工程、照明工程、排水工程,用于村民群众的文化、健身、娱乐、***事、会议活动中心……4.甲方本组村民外嫁女儿,在享受村民的建筑成本价上,每户再给甲方组上缴纳1万元的公益金,此公益金待联建小区工程项目结束后,最终入甲方组上集体账户,此公益金大概30余户……(二)乙方的利益:1.甲方应保证在联建项目工程结束后,应积极同乙方联建人员协同帮好甲方群众交房、收房工作,房款及时交纳甲方部门的监管账户,以便乙方及时收回建设成本投资。2.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确保甲方村民房屋安置完后,全部剩余房屋归乙方所有,均由乙方处置,甲方不得干涉……八、合同的保证、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联建工程项目土地的所有权作抵押,保障合同履行;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可以对担保抵押物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乙方愿将该项目所建的房屋作抵押,在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扣押乙方在此所建的房屋,进行损失补偿,以保证甲方的权利。甲方如隐瞒建设项目真实情况,工程项目地块使用不合法致使项目无法实施,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自项目开建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地块因有其他纠纷影响项目建房拖延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不能配合或不及时配合乙方办理项目建设所需各项手续致使项目延期建设,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如隐瞒自身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资金能力,致使本项目不能或不完全能实施,应向甲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被告镇东村二组负责人及11名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捺指印。被告镇东村村委会作为监管方由代表***签字。 《联合建设村民小区项目协议》签订后,原告在2011年10月开始进行地勘及现场测量,并根据被告镇东村二组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被告镇东村二组于2012年5月发出《变更通知单》将一层、二层层高调高3公分,三层以上调高10公分,同时对部分设计进行了变更。2012年11月13日,被告镇东村二组发出通知将原设计施工的6层建筑变更为7层。2013年1月5日,1号楼建设完毕并全部移交给被告镇东村二组。2号楼、3号楼在2015年5月交付给被告镇东村二组。现1、2、2号楼均由村民正常使用至今。合同约定作为联建收益交付给原告的4号楼被被告镇东村二组取消,并未建设。原告核算建成的1号楼(无电梯)面积为8246.042㎡,2号楼(无电梯)面积为7552.446㎡,3号楼(有电梯)面积为9194.01㎡。自上述项目投入使用,原告与被告镇东村二组至今未进行结算。2015年7月23日,原告现场负责人***与被告镇东村二组负责人**在“镇东二组村民自建小区支付终南建司工程款明细如下”表上签字,原告共收到被告镇东村二组支付的工程款为22911747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24日,原告终南生态实业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1、2、3号楼建筑面积、签证变更部分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原告放弃了对签证变更部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鉴定。陕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鉴定委托范围内涉案工程的建筑面积为:24895.87平方米(其中1号楼建筑面积为8350.08㎡,2号楼建筑面积为7313.21㎡,,3号楼建筑面积为9232.58㎡)。2021年9月24日,被告镇东村二组申请对涉案工程1、2、3号楼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由于其不交纳鉴定费,且不主***鉴定,陕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出具退案说明。鉴定结论作出后,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2022年7月22日第二、三次开庭时,原告当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2、3号楼总工程款为39792043.5元,已付20511755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为1928028.5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之日止银行贷款利息,同时放弃起诉时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联合建设村民小区项目协议》《联合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合同》、变更通知单、测量记录、工程签证单、增量工程统计表、现场照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229号民事判决书、敦促函、工程款明细、收款收据、公证书、领条、镇东发(2015)18号文件、《陕西康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报告书》、退案说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本案原告终南生态实业公司与被告镇东村二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因涉案土地系集体土地,建设项目未经规划审批,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因此原告终南生态实业公司与被告镇东村二组签订的项目协议因违背《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原告已将建设完毕的1、2、3号楼交付被告镇东村二组使用六年之久,被告镇东村二组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建设费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镇东村二组支付下欠工程款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关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依据鉴定结论计算1号楼(无电梯)工程款为:8350.08㎡×1450元/㎡=12107616元,2号楼(无电梯)工程款为:7313.21㎡×1450元/㎡=10604156.5元,3号楼(有电梯)工程款为:8350.08㎡×1850元/㎡=17080273元,以上共计39792045.5元,扣除原告现场负责人***与被告镇东村二组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已付工程款22911747元,被告镇东村二组实际欠付原告的工程款为16880298.5元。原告主张收到被告工程款20511755元,及被告主张超付2820959元,与原、被告之间的签字认可的已付工程款数额不符,且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故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镇东村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镇东村二组联合建设村民自建小区的合同签订于2012年,工程已于2015年5月交付,但被告镇东村村委会于2015年5月30日起才对下设各村民小组的财务进行组账村管,而被告镇东村二组拥有其固定资产,可自行对外承担债务,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至于被告要求追加镇东村二组村民自建小区联合建设办公室为本案当事人,该联建办公室为临设机构,在自建小区项目完成、房屋交付入住后,该办公室使命完成已不存在,且该办公室非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故被告要求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该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二曲街道镇东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终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费16880298.5元,以16880298.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以16880298.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终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440元,由被告***二曲街道镇东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151200元,由原告陕西终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240元;本案鉴定费7万元,由被告***二曲街道镇东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司 侠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于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