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万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靖边县万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靖边县杨桥畔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824民初2031

 

原告:靖边县万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靖边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宏,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XX镇XX村,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靖边县XX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靖边县XX镇

法定代表人:李继录,系该单位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斌,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系杨桥畔司法所所长

原告靖边县万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靖边县XX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4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边县万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宏被告靖边县XX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万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绿化工程款175861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55被告签订了《绿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给被告负责绿化,并由原告给被告提供树木、油松、圆柏等,工程造价为17586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双方进行了验收和结算。结算后,原告多次与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不予支付,原告提起诉讼。

靖边县XX镇人民政府辩称合同属实,欠款也属实,但是因政府一直没钱支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55被告签订了《绿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给被告负责绿化,并由原告给被告提供树木、油松、圆柏等,工程造价为17586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双方进行了验收和结算。结算后,原告多次与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不予支付,原告涉诉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绿化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绿化施工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绿化工程款义务,而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原告绿化工程款175861元,已构成违约,原告175861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靖边县X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靖边县万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绿化工程款1758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8元,由被告靖边县XX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姬登峰

                             

 

 

 

       一九年六月十八

 

                  贺炳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