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824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靖边县某某。
2020年1月7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某某人民政府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工程款175861元,于2020年8月1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70320元,下余105541元,于2021年5月1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55541元,剩余50000元,于2022年4月28日一次性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共计1908元,执行费共计2537.91元由被执行人某某人民政府承担。
二、其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某某人民政府追偿。
三、本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同意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824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雷斌琦
审 判 员 折宝明
审 判 员 周 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