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强胜与湖北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兴杰达装配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民初1573号 原告:余强胜,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炼炼,湖北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马鞍山村***小区1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兴杰达装配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马鞍山村***小区1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余强胜与被告湖北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兴杰达装配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余强胜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强胜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强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余强胜负担。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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