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327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杰达公司偿还借款30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杰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初,杰达公司以对外承接业务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向***借款,用于支付对外出具保函的费用。2021年2月24日,***按杰达公司要求向其指定的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一次性转账309000元。同日,杰达公司出具了收据、加盖公章。杰达公司在后未予还款,经催告无果,诉至法院。 杰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江夏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借款合同关系起诉杰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杰达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就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本案诉讼请求为给付货币,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身份证载明住址位于武汉市江夏区,亦无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杰达公司提出的本案应移送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湖北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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