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金盛豪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汾市金盛豪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民初21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临汾市金盛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平阳南街五中路西南段。
法定代表人:武安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斌,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临汾市金盛豪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孙丽芳
审 判 员 梁红运
人民陪审员 杨 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