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康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龙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400号

 

申请人:西安康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三环北1号大明宫建材家居市场五金C区2排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065335784C

法定代表人陈巨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龙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路501号启航时代广场B座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30756D。

法定代表人:王鹏跃。

申请人西安康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龙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3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龙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旺座现代城支行账号为61001928700052501029内存款392760.79申请人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7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陕西龙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旺座现代城支行账号为61001928700052501029内存款392760.79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二十八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2020)陕0112财保400号

 

申请人:西安康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2065335784C。
    被申请人:陕西龙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562230756D。

西安康远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龙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写明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写明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钰_立案庭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