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龙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特471号
申请人:陕西龙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路501号启航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2号中财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咪咪,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龙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西建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新基地(**基地)科研楼室外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本案工程地在西安市长安区,上述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应为西安市仲裁委,故请求确认该仲裁条款有效。
西建公司称,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应为有效。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龙源公司与西建公司签订《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新基地(**基地)科研楼室外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八条第5款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另查明,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为**镇沧台西路,系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认为,龙源公司与西建公司书面签订《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新基地(**基地)科研楼室外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经查,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在西安,西安的仲裁机构只有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可以确定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为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应认定双方已选定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申请人龙源公司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陕西龙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的仲裁协议有效。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龙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晶
审判员魏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