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振伟,延长油矿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3民初1452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3月24日出生,子长县村民,现住子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子长县村民,现住子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平,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建兴居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住所地子长县。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厂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治国,男,该厂职工。
被告:陕西东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子长县村民,现住该村。
原告***与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陕西东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常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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