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东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执473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海逸国际B座2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志丹路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JWB8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1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该案件为轮候冻结;本院通过总对总自然资源部、榆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延安融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系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现该项目已基本销售完毕,现无法**是否有未销售的商品房,且还未办理网签登记。 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602执47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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