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倍尔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秉时电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31245号之一 原告:重庆秉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3幢2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050532039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5号5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480688X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秉时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秉时电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秉时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秉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6.92元,减半收取3083.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57.31元,共计5240.77元,由原告重庆秉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