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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民初2号之一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2260025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5号5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480688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超 审 判 员 王 志 钰 审 判 员 唐 红 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蔡 文 元 书 记 员 扎西确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