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4执8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XX单元XX层XX户。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咸新区XX城秦汉鲜花港项目部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1293。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陕0404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向申请人陕西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131435.69元及利息133313.8元、案件受理费12459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67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后,2019年11月29日,赵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049)书面向本院提交一份担保书,承诺对被执行人所下欠申请执行人之欠款承担担保责任。2019年12月1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及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均无异议,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超
审 判 员 张 正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珍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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