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2953号
原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诉**莱特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查明:
原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本院审查后已于5月31日立案受理。受理案件编号为(2022)陕0526民初2786号。原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后又在该平台重复递交诉讼材料,要求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与(2022)陕0526民初2786号案件均一致,原告的起诉属重复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诉**莱特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建魁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车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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