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某某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2786号
申请人:某环保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征,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新材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某环保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新材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环保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新材料公司银行存款700288.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某环保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环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新材料公司银行存款700288.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10000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伍 航
书 记 员 王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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