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园环保有限公司

广州市双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1302号
原告:广州市双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路22号三楼30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574033661P。
法定代表人:王凯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胜中,系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2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5705872。
法定代表人:高延明。
原告广州市双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双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50元,由原告广州市双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马廷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