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园环保有限公司

嘉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通川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嘉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7年7月13日,大专文化,住重庆巴南区。
申请人嘉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届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成都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于2013年9月29日签发的票号为31400051/22067344号(票面金额为48716.40元),出票人为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美吉斯制药(厦门)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厦门),背书单位为嘉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福州华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本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或向签发银行进行追索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嘉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