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仕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安仕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103行初107号
原告湖北***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进化村1号(九运京汉名都B栋)8层。
法定代表人王成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金国、杜红霞,湖北兴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西,支队长。
原告湖北***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撤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同年8月7日,原告湖北***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
审判长  朱卫斌
审判员  鄂焕斌
审判员  梅小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