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7466号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体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鑫***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茶光路南侧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412。
法定代表人:邓永长。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称无法联系到被告深圳市鑫***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