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03民初5966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陈赞贤大道与赣南大道交界处金融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世帆、黄晓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林海新型木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家具城。
法定代表人:陈林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林林,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林海新型木材家具有限公司、陈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2022年8月15日,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租金为由,向法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林海新型木材家具有限公司、陈林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韵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黄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