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523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戴家坪路与机电路交汇处*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阳县五峰铺镇苏荷新起点ktv歌厅,住所地:邵阳县五峰铺镇眉峰路。
经营者:彭富红,该歌厅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县五峰铺镇苏荷新起点ktv歌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8)湘0523民初1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阳县五峰铺镇苏荷新起点KTV歌厅自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3民初18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小雪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