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凉山州益门煤矿、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凉山州益门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市。
法定代表人:余昌辉,系该煤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男,生于1967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市人,系该煤矿副矿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洪,男,生于1969年7月2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市人,系该煤矿清欠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成都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赖清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凉山州益门煤矿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会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25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凉山州益门煤矿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28994352.59元的工程发票,并给付诉讼费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因受疫情影响,本院无法到被执行人注册地查找其下落,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8994352.59元的工程发票及诉讼费200元。本院依法将四川省中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凉山州益门煤矿于2021年11月1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3425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林顺
审判员  程永恒
审判员  汪 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旷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