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4140号
原告:***,女,***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四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广陵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8号(华泰首席国际大厦)-107。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广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