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5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27-1号
原告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储宏剑,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黄金海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1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笑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冯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