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高新区保字第54号
申请人:山东力泰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北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济宁市盛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办事处红星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京秦铁路客运专线项目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内。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市盛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京秦铁路客运专线项目部所有的财产价值为31万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提供了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将来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盛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京秦铁路客运专线项目部所有的财产价值31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